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979-2015年)的通知》 (深府规〔2022〕6号),此文件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期满后自动失效。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 (深府规〔2024〕8号),与此文件不一致的,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为准。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

深府[2015]73号

2015年8月18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与择优,提高招标投标效率和工程质量水平,落实“深圳质量”“深圳标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包括: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等。
  (二)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监理、咨询、环境影响评价、检测鉴定、项目管理、项目代建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
  (三)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包括:房屋建筑工程中的电梯、中央空调、建筑智能化系统、水电气系统、消防系统、太阳能系统;市政基础设施及轨道交通工程中的各类设备设施;其他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和半成品等。

  第三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负责。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按照规定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进入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统一进行招标投标。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评标、定标公开制度。评标专家库、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评标报告、定标情况应当在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http://www.szjsjy.com.cn,以下简称交易网)公开。

  第四条 市建设部门负责依法制定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建设部门、交通部门按照分工履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职责。

  第五条 实行电子化招标、投标。
  在本市参与建设工程投标的企业,应当在市建设部门办理企业信息登记,领取电子投标数字证书。投标企业信息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市建设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 对于本市建设工程获得国家鲁班奖等优质工程奖项的承包单位,可以给予工程奖励或者其他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建设部门另行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招标范围与方式

  第七条 国有(含财政性资金)或者集体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达到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限额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
  建设工程未达到应当招标的限额标准,但依法应当进行政府采购的,根据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采购。交易中心应当定期统计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数据,报送市财政部门。
  不属于上述规定的建设工程是否实行招标,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

  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中,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其他可以邀请招标。

  第九条 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建设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三)招标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四)招标人有控股的施工、货物或者服务企业,或者招标人被该施工、货物或者服务企业控股,且该企业的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的附属工程(工程造价不超过原合同造价的30%,且不超过5000万元)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可以由原承包人继续实施的。
  (六)为满足工程建设项目的一致性或者功能配套要求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的,或者与在建工程密不可分需要由原中标人同步施工的。
  (七)依法确定的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移交(BT)主办方为非国有资金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其所承接的项目需要另行确定工程实施企业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不招标的其他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上述规定,肢解工程发包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视为规避招标。

  第十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以下简化招标措施:
  (一)不要求投标人编制技术标书,不进行技术标评审。主要适用于采用通用技术的简单施工招标。
  (二)直接抽签定标。主要适用于单项合同价在3000万元以下的工程施工发包、200万元以下的服务招标,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合同价格或者结算原则,在合格投标人中抽签确定中标人。
  (三)批量招标。主要适用于需求明确的同类零星项目,采用捆绑、打包等批量招标方式,一次集中招标确定1名或者多名中标人。
  (四)预选招标。主要适用于抢险救灾工程、修缮工程以及经常发生的货物、服务招标,一次集中招标确定不少于2家且有效期不超过2年的预选企业,并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方法,从预选企业中确定后续具体项目的中标人和中标价格。
  (五)其他法定的简化程序、缩短招标时限的变通措施。

  第三章 招 标

  第十一条 招标人不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招标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不进行招标。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