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
深府规〔2024〕8号
2024年11月5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等文件要求,持续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不得将项目直接委托给其控股(被控股)企业实施。在确保招标投标公平、公正的前提下,招标人可依法接受与其存在控股(被控股)等利害关系企业参与投标。
对于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的附属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追加的附属工程造价不得超过原合同造价的10%且不超过5000万元。
二、取消简化招标程序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外,所有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严禁采用不要求投标人编制技术标书、不进行技术标评审等简化措施进行招标。
同一招标人可以将建设期相近的同资质等级范围内的同类施工项目、服务项目或与工程相关的同类设备、材料进行批量招标,提高招标效率。
......
深府规〔2024〕8号
2024年11月5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等文件要求,持续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不得将项目直接委托给其控股(被控股)企业实施。在确保招标投标公平、公正的前提下,招标人可依法接受与其存在控股(被控股)等利害关系企业参与投标。
对于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的附属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追加的附属工程造价不得超过原合同造价的10%且不超过5000万元。
二、取消简化招标程序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外,所有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严禁采用不要求投标人编制技术标书、不进行技术标评审等简化措施进行招标。
同一招标人可以将建设期相近的同资质等级范围内的同类施工项目、服务项目或与工程相关的同类设备、材料进行批量招标,提高招标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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