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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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25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6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

2000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 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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