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律商网注]
根据《教育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8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
  (第6号)

  现发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陈至立
  公安部部长 贾春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王众孚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管理规定》第三条中的“教育服务性机构”,是指为中国公民接受教育提供相关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管理规定》第三条中的“有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自费出国留学政策并从事过教育服务性业务的工作人员”,是指开展自费出国留学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机构”)的主要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我国和相关国家的教育情况和自费出国留学政策或者曾经从事过教育、法律工作;工作人员的构成中应当具有具备外语、法律、财会和文秘专业资格的人员;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5名;法定代表人应当是具有境内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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