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命令

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命令
  
[律商网注]
根据《教育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8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命令

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9]第5号

1999年8月24日

  第一条 为保护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系指经批准的教育服务性机构通过
与国外高等院校、教育部门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合作,开展的与我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有关的中介活动。

  第三条 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或教育服务性机构;
  (二)有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自费留学政策并从事过教育服务性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与国外教育机构已建立稳定的合作与交流关系;
  (四)有必备的资金k在学生经济利益受损时保障其合法权益,按协议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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