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

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
  
[律商网注]
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

2010年9月17日

  (1995年10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7月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演出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8年11月10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件沪会[1998]33号发布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0年7月14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发布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3年6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3年6月26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管理,保障文化娱乐市场的健康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下列场所:
  (一)舞厅、卡拉OK厅;
  (二)音乐茶座;
  (三)游戏机房;
  (四)游艺机房;
  (五)台球室;
  (六)国家或者本市确定的其他文化娱乐场所。
  本条例所称的文化娱乐经营活动是指:
  (一)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中的各类营业性表演活动(包括时装表演活动);
  (二)营业性餐厅中的各类表演活动;
  (三)文化娱乐经纪机构和经纪人的中介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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