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律商网注]
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此文件中《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已被废止。
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和废止《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22号),此文件中《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已被废止。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

2015年6月18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5年6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5年6月18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等20件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决定对《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对《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修改
  1.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鼓励排污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实施污染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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