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和废止《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和废止《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和废止《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22号
2023年12月28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和废止〈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和废止《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3年12月28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
一、修改《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
(一)对《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的修改
1.将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通过网上或者向就近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由老年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
2.增加一项,作为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第(六)项:
(六)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
(二)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修改
1.第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人员密集场所被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配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2.第三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产权人、使用人在出租厂房、仓库、高层公共建筑时,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提供符合相应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或者场所,并事先告知承租人建筑或者场所的消防安全情况。承租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双方约定使用租赁的建筑或者场所,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出租人发现承租人有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3.第三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应当建立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对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定期组织专门的业务培训,提升符合岗位值守要求的操作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4.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三条:
单位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固定营房,配备消防人员、消防车辆、器材装备或者擅自撤销单位专职消防队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上海市安置帮教工作规定》的修改
1.将第七条修改为:
监管场所、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在服刑人员刑满释放、社区矫正对象解除社区矫正(以下简称刑释解矫)前三十日,将有关信息通知区司法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以及乡镇、街道司法行政机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22号
2023年12月28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和废止〈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和废止《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3年12月28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
一、修改《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
(一)对《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的修改
1.将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通过网上或者向就近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由老年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
2.增加一项,作为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第(六)项:
(六)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
(二)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修改
1.第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人员密集场所被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配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2.第三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产权人、使用人在出租厂房、仓库、高层公共建筑时,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提供符合相应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或者场所,并事先告知承租人建筑或者场所的消防安全情况。承租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双方约定使用租赁的建筑或者场所,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出租人发现承租人有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3.第三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应当建立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对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定期组织专门的业务培训,提升符合岗位值守要求的操作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4.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三条:
单位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固定营房,配备消防人员、消防车辆、器材装备或者擅自撤销单位专职消防队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上海市安置帮教工作规定》的修改
1.将第七条修改为:
监管场所、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在服刑人员刑满释放、社区矫正对象解除社区矫正(以下简称刑释解矫)前三十日,将有关信息通知区司法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以及乡镇、街道司法行政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