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森林管理规定

上海市森林管理规定
  
上海市森林管理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2024年1月22日

  《上海市森林管理规定》已经2024年1月8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龚正

  上海市森林管理规定

  (2024年1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公布 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本市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原则和目标)
  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本市以培育稳定、健康、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为目标,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突出主导功能,发挥多种功能,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利用。

  第四条(管理部门)
  林业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林业工作。
  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相关林业工作机构协助林业部门做好林业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资源、水务、交通、农业农村、国资、财政、应急管理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
  本市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完成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和森林防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开考核结果。

  第六条(林长制)
  本市全面推行林长制,按照分级管理、属地负责、条块结合的原则,建立市、区、乡镇(街道)三级林长体系,设立相应的总林长、林长。
  本市林长制将保护生态资源、推进国土绿化、促进森林经营、加强灾害防控、完善监测体系和强化执法监管等作为主要任务。各级林长按照林长制工作职责,负责组织领导责任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组织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和其他组织实施工作,并负责组织对下一级林长的考核。

  第七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本市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市财政部门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纳入财政转移支付的范围;区财政部门根据生态项目资金需求,按照规定程序统筹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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