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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1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关于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2015年5月21日
为进一步规范出口退(免)税管理,优化出口退税服务,切实加强风险防控,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以下简称《分类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现就本市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管理类别评定为一类的出口企业除应符合《分类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外,还须同时具备以下风险可控条件:
(一)自首笔申报出口退(免)税起至评定日应满36个月。
......
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1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关于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2015年5月21日
为进一步规范出口退(免)税管理,优化出口退税服务,切实加强风险防控,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以下简称《分类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现就本市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管理类别评定为一类的出口企业除应符合《分类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外,还须同时具备以下风险可控条件:
(一)自首笔申报出口退(免)税起至评定日应满3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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