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通知

财建﹝2017﹞237号

2017年6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机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关于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5]918号)、《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369号)明确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的企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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