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情况和意见报告的决定》(发文日期:1987年11月24日 生效日期:1987年11月24日)宣布失效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
(1951年9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51年9月4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

  第一条 本条例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制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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