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商网注]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情况和意见报告的决定》 ,此文件已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
1949年9月27日
(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务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基于民主集中原则的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府。
第三条 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付之以行使国家权力的职权。
第四条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内领导国家政权。
第五条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政务院,以为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组织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以为国家军事的最高统辖机关,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署,以为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及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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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情况和意见报告的决定》 ,此文件已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
1949年9月27日
(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务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基于民主集中原则的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府。
第三条 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付之以行使国家权力的职权。
第四条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内领导国家政权。
第五条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政务院,以为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组织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以为国家军事的最高统辖机关,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署,以为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及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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