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决定
  
[律商网注]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0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

2013年6月20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3年5月3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朱小丹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3-7人的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和3-5人的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至6年,具体任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可连选连任,但不得交叉任职。”

  本决定2013年5月31日作出,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

  (2006年8月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以粤府令第109号公布 根据2013年5月3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稳定和完善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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