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水利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水利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水利部令[2008]第33号

2008年3月21日

  水利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08年3月13日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部长:陈雷

附件:水利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全面推进水利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水利部部对现行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废止《水利综合经营管理规定》等6件规章,宣布《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条例》等3件规章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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