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1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流[2001]24号
2001年2月9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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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1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流[2001]24号
2001年2月9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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