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第84号
2000年9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积务局:
为缓解随军家属的就业困难 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现别随军家属就业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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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0]第84号
2000年9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积务局:
为缓解随军家属的就业困难 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现别随军家属就业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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