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商网注]
根据《农业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和《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4年第2号
2014年1月13日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业经2013年12月27日农业部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2000年8月17日公布、2004年7月1日修订的《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部长 韩长赋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本办法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第三条 境外企业首次向中国出口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向农业部申请进口登记,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不得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
第四条 境外企业申请进口登记,应当委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
第五条 申请进口登记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符合生产地和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要求。
......
根据《农业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和《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4年第2号
2014年1月13日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业经2013年12月27日农业部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2000年8月17日公布、2004年7月1日修订的《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部长 韩长赋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本办法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第三条 境外企业首次向中国出口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向农业部申请进口登记,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不得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
第四条 境外企业申请进口登记,应当委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
第五条 申请进口登记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符合生产地和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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