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2004年修订)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2004年修订)
  

[题注] (2000年7月18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8号发布, 根据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进行修正)


[律商网注]
根据《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4年第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第一条 为加强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保证养殖动物的安全生产,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饲料,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本办法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第三条 外国企业生产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首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申请登记,取得产品登记证;未取得产品登记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得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

  第四条 进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符合安全、有效和不污染环境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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