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局、浙江省人事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实行职工探亲假制度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解答
浙劳薪[81]253号、浙人字[81]080号、[81]财预633号
1981年8月31日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和省劳动局、人事局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公布施行后,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提出不少具体问题。经研究,综合解答如下:
问: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确因生产或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实现探亲时,可否让职工家属来探望职工以及往返路费如何处理?
答: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以让职工家属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报销其往返路费一次,职工本人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问:职工的父母定居在原籍或其他子女处,到职工处来探望居住了二十天以上,该职工能否再去探望父母?
答:该职工已同父母团聚,在规定的期间内,不能再享受探亲待遇去探望父母。但可以按规定计算报销父母来时一人的往返路费。如该职工为已婚职工,只能按本人探望父母的报销标准,报销一人。
问: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可否再享受探望父亲或母亲的探亲待遇?
答: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因此不能另外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问:爱人是学生,分居两地,可否享受探亲假?
答:职工的爱人是学生,学生是有固定的寒暑假期(但不享受有领取工资连续三十天以上的假期),应该利用寒暑假期内进行探亲,而该职工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待遇。但其爱人往返路费可由该职工所在单位报销一次。
问:夫妇双方都是职工,分别在两地工作,其中一方教职工享受寒暑假或专职从事爱克斯光放射人员等享有年休假制度,另一方是否还可以享受探亲假去探望配偶?
答:凡实行寒暑假或年休假制度的职工,应该利用在寒暑假或年休假期内进行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但另一方职工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假。如果享有寒暑假或年休假的一方因某种特殊原因(如工作需要不能离开,女职工怀孕,生小孩,患病、子女多不便携带等),不能利用寒暑假期进行探亲的,经单位出具证明后,另一方职工在当年仍可以享受探亲待遇。
问:职工的配偶是军队干部,分别在两地工作,军队干部一方可以利用年休假期进行探亲,职工另一方是否还可以享受探亲待遇?
答。根据一九六四年七月二十七,日《劳动部关于配偶是军官、工人、职员是否享受探亲假待遇问题的通知》,夫妇双方都是职工,其中一方享有领取工资连续三十天以上假期待遇的,另一方则不再享受探亲假。但是,鉴于部队的不同情况,军队干部一方如果已经利用年休假期探亲的,职工一方因有特殊情况需要再到部队探亲的,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一次探亲假。探亲往返所需路费,由职工自理;在同一年内,如果职工一方先去部队探亲,而军队干部又利用年休假期进行探亲的,职工一方原领的路费,原则上应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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