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等4部门关于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等4部门关于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通知》 (国卫职健发〔2024〕39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卫生计生委等4部门关于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通知

国卫疾控发[2013]48号

2013年12月2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组织对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印发给你们,从即日起施行。2002年4月18日原卫生部和原劳动保障部联合印发的《职业病目录》同时废止。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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