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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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科学技术部、国家保密局令第16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保密局令[1995]第20号

1995年1月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科学技术保密工作既要保障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安全,又要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第三条 科学技术保密应当突出重点,确保重要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安全,有控制地放宽一般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交流与应用。

  第四条 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应当与科学技术管理工作相结合,是科技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做好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应当依靠广大科技工作者。

  第五条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委)按照职责管理全国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管理本地区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科技主管机构按照职责管理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对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负有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的职责。

  第二章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七条 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一旦泄露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科学技术,应当列入国家科学技术秘密范围:
  (一)削弱国家的防御和治安能力;
  (二)影响我国技术在国际上的先进程度;
  (三)失去我国技术的独有性;
  (四)影响技术的国际竞争能力;
  (五)损害国家声誉、权益和对外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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