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

湖北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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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将第四条“县级以上”修改为“县、市级”;第七条“县级或县级以上”修改为“县、市级”。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33号),此文件已被修改。

湖北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2005]第276号

2005年7月20日

(2005年6月20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5年7月20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2005]第276号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粮食流通秩序,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前款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按照粮食工作省长负责制的要求,负责本省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粮食安全。市(州)、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人民政府在全省宏观调控下,负责本地区粮食总量平衡和粮食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的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和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物价、农发行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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