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葫政办发[2005]47号

2005年5月25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4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6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4]45号)精神,为确保在2005年8月底全面完我市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和时间
  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以及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精简整编单位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编余士官(服现役满9年未满10年的士官除外)。提前退役士官,在其《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批准单位意见”栏中注有“因部队精简整编提前退出现役”字样。因政治、身体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对档案材料弄虚作假、档案中主件不全、占用农业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没有《非农入伍通知书》和城镇士兵《优待安置证》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取消其安置资格。
  退伍义务兵和二期以下复员士官的档案接收工作截止于2005年1月底,转业士官和三期以上复员士官的接收工作截止于2005年5月底。

  二、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政府近年来制定的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政策规定,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应对新形势,研究新举措,继续深化改革,全面实行安置就业、扶持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强化依法安置,确保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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