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执行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执行意见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根据2004年6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的通知(工商法字[2004]第98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执行意见(***已废止***)

工商企字[1995]第177号

1995年7月18日

  为了依法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设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八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以及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适用《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问题,提出如  下具体执行意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法》)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
  外国投资者与国内企业共同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外方认缴出资额达到或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百分之二十五的,仍适用《合资法》以及依照《合资法》制定的有关法规。该类企业应按照上述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审批注册,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不足注册资本总额百分之二十五的,应经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批准,按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办理登记注册,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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