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90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90年修正)
  
[律商网注]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 (主席令[2001]第48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90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7号

1990年4月4日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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