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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等63件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1997]第54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上海市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有线电视管理办法》等27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统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1994]66号
1994年6月6日
第一条 (制定依据)
根据《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各种经济联合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凡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市统计局和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可依照本办法予以处罚。
第三条 (统计违法行为的种类)
本办法所称的统计违法行为包括:
(一)虚报统计资料。指违反统计制度,故意多报统计数字。
(二)瞒报统计资料。指违反统计制度,故意少报或者不报统计数字。
(三)伪造统计资料。指没有任何客观事实根据,捏造虚假的原始资料或者统计资料。
(四)篡改统计资料。指利用职权或者便利条件,擅自修改符合统计制度的统计资料。
......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等63件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1997]第54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上海市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有线电视管理办法》等27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统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1994]66号
1994年6月6日
第一条 (制定依据)
根据《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各种经济联合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凡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市统计局和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可依照本办法予以处罚。
第三条 (统计违法行为的种类)
本办法所称的统计违法行为包括:
(一)虚报统计资料。指违反统计制度,故意多报统计数字。
(二)瞒报统计资料。指违反统计制度,故意少报或者不报统计数字。
(三)伪造统计资料。指没有任何客观事实根据,捏造虚假的原始资料或者统计资料。
(四)篡改统计资料。指利用职权或者便利条件,擅自修改符合统计制度的统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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