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注] (1993年12月15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3年12月15日公布, 1994年4月1日起施行)
[律商网注]
此文件已被修订,新文件名称《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1997年修订)》 。
根据《上海市统计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
1993年12月15日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本市统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真实反映本市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各种经济联合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必须依照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准确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和本市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保证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市统计局是本市统计工作的主管机构,对本市统计工作行使管理、协调、监督、检查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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