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工商[1990]第166号

1990年6月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的管理,掌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有关的基础信息,为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登记档案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国家全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 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的任务是接收、整理、保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档案材料,维护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安全,积极开展档案资料的合理利用,为企业法人登记、监督管理提供基本依据,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有关的基础信息。

第四条 企业法人登记档案包括依法核准登记注册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登记档案,集体所有制企业登记档案,联营企业登记档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档案,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登记档案,外资企业登记档案,私营企业登记档案和其他企业登记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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