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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 (主席令[1996]第71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主席令[1987]第58号
1987年9月5日
(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1987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公布,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象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 (主席令[1996]第71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主席令[1987]第58号
1987年9月5日
(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1987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公布,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象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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