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商网注]
根据《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益政发〔2017〕3号),此文件停止执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益政发〔2011〕24号
2011年11月10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益阳市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益阳市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省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的通知》 (湘政办明电[2011]137号)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首批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名单的通知》(湘人社函[2011]30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坚持科学发展,奋力后发赶超、建设绿色益阳”的奋斗目标,不断完善和落实创业政策,优化创业环境,创新工作机制,激发创业热情,拓宽创业渠道,提升创业能力,壮大创业主体,努力把我市打造成创业体系健全、创业服务完善、创业环境优良、创业人才聚集、创新企业众多、创业投资活跃的创业型城市。
二、工作目标
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建立和完善创业带动就业的组织领导体系、创业培训体系、创业服务体系、金融支持体系和工作考核体系。通过开展创建活动,全面激发创业活力,实现2011年至2014年三年期间可选用的创业项目不少于1000个,完成创业培训15000人,帮助8000名城乡劳动者实现成功创业,带动就业40000人以上的目标任务。至2014年9月,全市全员创业活动指数、创业活动对就业的贡献率、创业活动对企业成长的贡献率、创业培训后创业成功率、创业服务满意率达到省人民政府考核要求。创业环境满意度达到良好,初步形成以大、中、小型创业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共同发展的新格局。通过省级创业型城市的创建,在我市建立健全创业环境优良、创业服务配套、创业资金充足的创业长效机制。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工商政策
1、放宽准入领域。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人员开放;国家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鼓励各类创业人员进入;鼓励和支持各类创业人员通过参股、联合、并购、独资方式,参与各个领域的投资建设。
2、放宽登记条件。允许具备条件的创业者,直接申办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受限制;允许企业跨行业经营,尊重企业对经营范围的表述;对具备生产经营条件才能取得许可证或资质证的,可在提交立项批准文件后,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为“项目筹建”,注明“筹建期间不得开展经营活动”和有效期限;改制企业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限制项目的,只要审批文件在有效期内,可不再办理审批手续;创业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的,可持总部的连锁经营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3、放宽集团组建条件。城乡各类企业申请企业集团登记,母公司注册资本放宽为1000万元,子公司放宽为3个,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放宽为2000万元。鼓励外商参与我市企业的兼并重组,经发改和外经贸部门批准,可依法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
4、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本市辖区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注册资本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经申请人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其名称均可冠以“益阳(市)”字样。
5、放宽注册资本(金)限制。符合法律规定的投资主体,注册资本(金)达到3万元以上的,均可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单位和个人投资10万元以上的,可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允许公司注册资本(金)两年内分期缴付,其中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五年内分期缴付;分期出资设立的公司,全体股东首期出资合计达到20%即可;出资人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高新技术成果等非货币形式出资,非货币形式出资比例最高可占到注册资本的70%;创业者申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一律不受出资金额限制。
......
根据《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益政发〔2017〕3号),此文件停止执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益政发〔2011〕24号
2011年11月10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益阳市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益阳市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省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的通知》 (湘政办明电[2011]137号)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首批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名单的通知》(湘人社函[2011]30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坚持科学发展,奋力后发赶超、建设绿色益阳”的奋斗目标,不断完善和落实创业政策,优化创业环境,创新工作机制,激发创业热情,拓宽创业渠道,提升创业能力,壮大创业主体,努力把我市打造成创业体系健全、创业服务完善、创业环境优良、创业人才聚集、创新企业众多、创业投资活跃的创业型城市。
二、工作目标
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建立和完善创业带动就业的组织领导体系、创业培训体系、创业服务体系、金融支持体系和工作考核体系。通过开展创建活动,全面激发创业活力,实现2011年至2014年三年期间可选用的创业项目不少于1000个,完成创业培训15000人,帮助8000名城乡劳动者实现成功创业,带动就业40000人以上的目标任务。至2014年9月,全市全员创业活动指数、创业活动对就业的贡献率、创业活动对企业成长的贡献率、创业培训后创业成功率、创业服务满意率达到省人民政府考核要求。创业环境满意度达到良好,初步形成以大、中、小型创业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共同发展的新格局。通过省级创业型城市的创建,在我市建立健全创业环境优良、创业服务配套、创业资金充足的创业长效机制。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工商政策
1、放宽准入领域。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人员开放;国家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鼓励各类创业人员进入;鼓励和支持各类创业人员通过参股、联合、并购、独资方式,参与各个领域的投资建设。
2、放宽登记条件。允许具备条件的创业者,直接申办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受限制;允许企业跨行业经营,尊重企业对经营范围的表述;对具备生产经营条件才能取得许可证或资质证的,可在提交立项批准文件后,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为“项目筹建”,注明“筹建期间不得开展经营活动”和有效期限;改制企业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限制项目的,只要审批文件在有效期内,可不再办理审批手续;创业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的,可持总部的连锁经营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3、放宽集团组建条件。城乡各类企业申请企业集团登记,母公司注册资本放宽为1000万元,子公司放宽为3个,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放宽为2000万元。鼓励外商参与我市企业的兼并重组,经发改和外经贸部门批准,可依法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
4、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本市辖区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注册资本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经申请人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其名称均可冠以“益阳(市)”字样。
5、放宽注册资本(金)限制。符合法律规定的投资主体,注册资本(金)达到3万元以上的,均可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单位和个人投资10万元以上的,可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允许公司注册资本(金)两年内分期缴付,其中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五年内分期缴付;分期出资设立的公司,全体股东首期出资合计达到20%即可;出资人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高新技术成果等非货币形式出资,非货币形式出资比例最高可占到注册资本的70%;创业者申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一律不受出资金额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