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五项制度”管理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五项制度”管理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结果的决定》 (益政发〔2017〕16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五项制度”管理的通知

益政办发[2008]8号

2008年6月28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不断创新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机制,有力保障现代林业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林造发[2005]77号)、《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检疫工作的通知》(林造发[2007]198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全面实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应急预案制度、警示通报制度、限期除治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五项管理制度。现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施目标责任制度,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领导
  (一)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政府分管领导是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第一责任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市、县、乡三级政府、林业部门必须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防治责任。
  (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必须建立林业有害生物检疫防治机构,配备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建立林业有害生物检疫防治专项基金,县级财政要按辖区内林业用地面积进行林业有害生物专项预算,山丘区每亩不低于0.3元,湖区每亩不低于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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