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水利项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益阳市水利项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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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结果的决定》 (益政发〔2017〕16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益阳市水利项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益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1999年9月30日

  《益阳市水利项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1999年9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蔡力峰

  益阳市水利项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管好用好财政预算内水利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水利项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成立益阳市财政预算内水利建设资金及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市财政预算内水利建设资金及项目管理的领导、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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