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林木种子条例

安徽省林木种子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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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此文件已被修改。



安徽省林木种子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

2011年8月1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林木种质资源,规范林木品种选育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维护林木品种选育者和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林木种子质量,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品种选育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林业发展的需要,制定林木种子发展规划,扶持林木种子生产基地建设,培育林木种子市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财政、信贷和税收等方面采取措施,保证规划实施。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种子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林木种子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林木良种选育、推广和林木种质资源保护。
  建立省林木种子贮备制度,省贮备的林木种子应当定期检验和更新。

  第六条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社会团体、个人与林木品种选育者开展合作,进行主要林木品种选育、高效扩繁、定向培育等研究和开发。

  第二章 林木种质资源保护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林木种质资源调查,建立林木种质资源档案,公布本省重点保护的和可利用的林木种质资源目录。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的生态区域,建立林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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