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等二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等二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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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东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若干规定》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0号),此文件中《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相关内容已被废止。
根据《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等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此文件中《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已被废止。
根据《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1号),此文件中《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已被废止。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等二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0年9月29日

  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等二十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1.《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
  删去第二十条。

  2.《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将第七条中的“工作报告的听取和审议”修改为“报告的听取和审议”。

  3.《山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将第三十二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4.《山东省电视管理暂行条例》
  (1)将第四十五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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