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题注] (2001年8月18日经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律商网注]
根据《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等二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和《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4号

2001年8月18日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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