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

广东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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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广东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

粤府[1989]125号

1989年9月20日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在我省安置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
  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役)退出现役的;
  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含师)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一)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
  (二)经驻军团级(含团)以上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治疗半年未愈的;
  (三)部队编制员额缩减或因国家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
(四)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非本人退伍不能维持家庭生活,并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辖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退出现役的。

第三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第四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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