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收费管理规定(1997年修改)

广东省教育收费管理规定(1997年修改)
  
[律商网注]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0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广东省教育收费管理规定(1997年修改)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1997]第33号

1997年12月31日

1994年6月13日粤府[1994]66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等50项规章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1997]第33号)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育收费管理,促进教育事业发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办学收费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以财政拨款为主,投入经费的增长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保证在校学生平均教育费用逐年有所增长。
  政府鼓励群众捐资、社会集资办学,多渠道增加教育投资。

  第四条   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者不缴交学费;大、中专师范院校的学生以及国家重点扶持的专业,学生可减免学杂费。
  除前款以外的各类教育,受教育者应缴费入学。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有关规定可酌情减免学杂费。

  第五条   基础教育(包括社会力量办的中、小学)按学期,高等教育按学年,托儿所和幼儿园按月度收取费用,不得擅自提前。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是教育收费主管机关,各级教育、财政等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同物价主管部门进行管理监督。

  第七条   教育收费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