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
[律商网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

2012年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2年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

  (2012年2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中的“将清洁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修改为“将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科学技术、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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