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等14件规章的决定
浙江省政府令第293号
2011年12月31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等14件规章的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
代省长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等14件规章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等14件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并对有关条文顺序和文字表述作修改。
二、删除《浙江省实施〈国防交通条例〉办法》第三十条,并对有关条文顺序和文字表述作修改。
三、《浙江省方岩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搭棚、设摊、设点、扩面经营的,由风景区管委会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风景区管委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以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对有关条文的文字表述作修改。
四、《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实施烟花爆竹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和产品存放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和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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