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题注] (浙江省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律商网注]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等14件规章的决定》 (浙江省政府令第29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5件规章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378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

2002年7月1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建成区、建制镇和独立工业区范围内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街坊路等道路设施和桥梁设施。
  道路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街巷道路、楼间通道、路面边缘至现有合法建筑物之间的土路、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隔离带,以及路肩、人行道护栏、车行道隔离栏、安全岛、道路两侧边坡边沟、照明设施、路名牌、吨位牌等附属设施。
  桥梁设施包括:跨河桥、立体交叉桥、隧道、涵洞、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桥孔、挡土墙、桥栏、人行扶梯、照明设施、桥名牌、限载牌、收费亭等桥梁附属设施和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
  已征用的城市道路、桥梁建设用地和局部拆迁退线后道路建设用地,属于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范围。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路政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四条 城市道路是城市的基础设施和城市发展的基本条件,是以车辆、行人通行为主要功能的通道。

  第五条 城市应当建成与其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布局得当、结构合理的干道网和比较完备的公共交通系统,有条件的大城市应当建成快速轨道交通和快速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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