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
2011年10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10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
(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
2011年10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10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
(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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