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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
2011年6月14日
《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5月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木材经营、加工和运输的管理,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木材经营、加工、运输及其管理活动。
林业生物质能源开发利用涉及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木材,包括原木、锯材、竹材、单板、木片、枝桠材、薪材(含柴炭)、树蔸、胸径5厘米以上的移植树木和木(竹)制半成品等。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木材经营、加工和运输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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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
2011年6月14日
《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5月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木材经营、加工和运输的管理,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木材经营、加工、运输及其管理活动。
林业生物质能源开发利用涉及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木材,包括原木、锯材、竹材、单板、木片、枝桠材、薪材(含柴炭)、树蔸、胸径5厘米以上的移植树木和木(竹)制半成品等。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木材经营、加工和运输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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