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1997年修订)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1997年修订)
  

[题注] (1994年4月30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决定》修正)


[律商网注]
根据《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 (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1997年修订)

1998年1月4日

  第一条 为巩固造林绿化成果,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提高林业效益,建设稳定、良好的森林生态环境,为社会的综合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资源,是指森林(含竹林)、林木(含竹子)、林地和林区内野生动物、植物。

第三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林业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本行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乡(镇)林业工作站负责指导和组织农村集体、个人发展林业生产。

第四条 全省森林覆盖率应保持在百分之五十以上。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