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教育部令第30号

2010年12月13日

  《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13日第2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袁贵仁

  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一、对下列规章中引用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名称修改或者废止、失效的规定作出修改:
  1.将《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教基[1994]19号)第十三条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规定”。将第二十四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38条的有关规定”修改为:“国家有关规定”。
  2.将《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教基[1995]14号)第三十条中“《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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