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2010年修正)

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2010年修正)
  
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2010年修正)

教育部令第30号

2010年12月13日

  (1995年6月21日国家教委、文化部、国家体委、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文件教基[1995]14号发布 根据2010年12月13日教育部令第3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的管理,促进少年儿童校外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校外教育机构”)是指少年宫、少年之家(站)、儿童少年活动中心、农村儿童文化园、儿童乐园、少年儿童图书馆(室)、少年科技馆、少年儿童艺术馆、少年儿童业余艺校、少年儿童野外营地、少年儿童劳动基地、和以少年儿童为主要服务对象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科技中心(馆、站)、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中少年儿童活动部分等。

  第三条 校外教育机构基本任务是通过多种形式向少年儿童进行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内容的思想品德教育;普及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卫生、劳动技术等方面知识;培养他们多方面的兴趣、爱好和特长;培养他们独立思考、动手动脑、勇于实践和创新的精神,促进少年儿童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第四条 校外教育机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面向全体少年儿童,面向学校,面向少先队,实行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
  (二)德、智、体诸方面的教育应相互渗透,有机结合;
  (三)遵循少年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符合少年儿童的特点,寓教育性、知识性、科学性、趣味性于活动之中;
  (四)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在重视和搞好普及性教育活动的同时,对有特长的少年儿童加强培养和训练,使其健康发展。

  第五条 地方各级政府要对校外教育机构的工作进行宏观协调和指导。各级各类校外教育机构的业务工作,应接受当地各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六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各种形式、内容和层次的校外教育机构或捐助校外教育事业。

  第二章 机构

  第七条 设立校外教育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符合少年儿童活动需要的活动场地和设施;
  (二)具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和专(兼)职辅导教师队伍;
  (三)具有卫生、美观的活动环境、活动室采光条件;场馆内有防火、防毒、防盗、安全用电等防护措施。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