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决定

上海市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决定


上海市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

2010年10月30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0年10月25日市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 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
本市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第六条第三款修改为:
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具体标准。

  三、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文明施工书面意见,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明确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并予以实施;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委托的专业单位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的,应当遵守施工单位明确的文明施工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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