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苏政发[2019]70号),此文件已失效。



关于印发江苏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0]132号

2010年11月3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切实遵照执行。

  江苏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有效恢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根据《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应当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依法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第三条 保证金属采矿权人所有。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经验收合格后,保证金本金及利息返还采矿权人。
  采矿权人恢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的费用列入生产成本。

  第四条 保证金按采矿权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级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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