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吕政发[2010]38号
2010年6月9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省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9]3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推进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实现市委2015年全市60周岁以上农村居民都能领到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目标任务,现结合我市近年来的改革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对参保农村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三、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年缴费标准设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最高缴费封顶线为1000元。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我市将依据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集体经济补助情况应报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农保中心予以备案。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补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补贴分两部分,基础养老金补贴(出口补)
和缴费补贴(入口补)。
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国家级试点县的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贴,省级试点县的基础养老金由省级财政全额补贴。
市、县两级政府对16-59周岁的适龄参保人个人年缴费给予补贴。最低补贴标准为:缴100元补30元、缴200元补35元、缴300
元补40元、缴400元补45元、缴500元及其以上的补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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