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葫政发[2009]36号
2009年12月2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切实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9]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现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从农村实际出发,坚持低水平起步,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个人(家庭)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逐步建立以个人账户为主、保障水平适度、缴费方式灵活、适合农民特点的新农保制度。新农保现阶段实行县级统筹,对参保农村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在建昌县试点,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市普遍实施,2020年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凡具有试点县(市)区区域内农村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家庭)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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